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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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地矿视界
更新时间: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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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文〕,以及《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确定,我国对5个特定矿种(黄金、钨、锡、锑、稀土)开采实行总量控制。
2016年,《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失效,因此黄金不再属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因此,目前我国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包括:钨、锡、锑、离子型稀土。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登记、审批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登记、审批管理。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1、开采总量控制管理
自然资源部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按年度分矿种下达控制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配,适当向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倾斜;有关指标会分解落实到矿山企业。
2、指标执行统计制度
实行月报和季报统计制度;矿山企业每月按照规定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执行情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向自然资源部上报执行情况。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买卖和转让。
3、综合开采利用
凡是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只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储量达到中型以上,占到矿山全部资源储量的20%的,按照主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设立采矿权,并执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各项管理规定。目的是为了避免以其他矿种名义逃避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