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公布17起矿山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坚持“曝光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警示一批”,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9日至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赣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国圆横矿业有限公司龙潭金矿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
1.+120m中段以下多个中段被水淹没,盲竖井梯子间安全通道阻断。
2.+320m中段信号用电源线、+120m中段配电室电源电缆、+170m中段通信联络电缆、+270m中段采场局部通风机电缆为非阻燃线缆。
3.矿山最近一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未采取物探方式查明现主采的+270m中段区域上部老巷积水情况,未分析探明+270m中段作业区域涌来源,未编制专项防治水技术方案。
4.盲竖井过卷段设置的楔形罐道采用木头拼接;+120m中段井筒底部积满水无过放距离。
5.矿井柴油发电机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6.矿井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7.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无法查看各类传感器历史曲线,总回风巷CO传感器长期显示该地点CO浓度为14ppm;+320m中段V1N3采场附近1台在用的CO传感器未设置在回风流中等9条重大事故隐患。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实施挂牌督办。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6月16日兴国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第七项、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兴国圆横矿业有限公司龙潭金矿处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9日至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赣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国县永兴矿业有限公司兴江萤石矿北矿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
1.+100m、+140m中段所有掘进作业地点、+180m中段7#穿脉巷以里(8#至19#穿脉巷)未安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2.+100m、+140m中段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未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4.+180m中段水泵房五台排水泵中三台为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只有一台,额定排水能力不足工作水泵能力的50%;且五台排水泵均未安设备用排水管路。
5.+180m中段部分运输巷和穿脉巷顶板破碎,未按要求加强支护。
6.+180m中段7#穿脉巷以里(8#至19#穿脉巷)未形成贯穿风流通风,也未设置机械通风。
7.查矿山视频监控系统,发现6月2日、6月3日存在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的现象。
8.查1月19日、5月3日、6月6日动火作业票,其操作人员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人员定位系统轨迹均与作业票不相符等8条重大事故隐患。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实施挂牌督办。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6月16日兴国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给予兴国县永兴矿业有限公司兴江萤石矿北矿区处人民币贰拾叁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0日至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赣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国东方华玉氟业有限公司忠田萤石矿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
1.+286m、+226m中段使用了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2.竖井井底+130中段联络电话不能直通调度室;+130m中段水泵房未设联络电话;矿井主要作业地点为+130m中段北区,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均未延伸至作业地点附近。
3.矿井通风系统图与井下实际巷道工程不符,井下多条巷道未按要求在图纸上进行更新填绘。
4.矿井使用外敷炸药爆破方式对+130m中段采场大块矿石进行二次爆破。
5.2026年6月3日0时至7时15分,在井下有4名作业人员正常作业的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
6.2026年4月10日、6月6日,矿井安排在+130m中段进行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未到现场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7.查视频监控,2026年6月7日8时30分、12时37分4名入井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
8.竖井人员提升装置下部未安装楔形罐道或缓冲装置;罐笼过放距离不够;上部楔形罐道长度小于过卷段高,未安装过卷挡梁等8条重大事故隐患。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实施挂牌督办。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6月16日兴国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兴国东方华玉氟业有限公司忠田萤石矿处人民币贰拾贰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0日至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赣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萤发展有限公司隆坪萤石矿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
1.+55m中段斜坡道、东风井措施巷所有掘进作业地点、+5m中段斜坡道掘进工作面未安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2.-45m中段水泵房内应急灯电缆为非阻燃电缆。
3.矿山违规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给民爆公司;改扩建工程承包单位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各岗位均只有1人,并不能满足一天三班作业需要,且均非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正式职工。
4.1#、2#井+105m、+55m中段马头门未设安全门、未安装摇台等4条重大事故隐患。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实施挂牌督办。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6月16日兴国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给予中萤发展有限公司隆坪萤石矿处人民币捌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25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会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会昌县宏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会昌县文武坝镇下半岭建筑用花岗岩矿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违反设计的开采顺序和运输方式将上部台阶采剥土石直接从边坡排入下部台阶铲装作业且+380m标高以上台阶未剥离到位已开采+365m,未按照设计自上而下顺序开采等重大事故隐患。
会昌县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等执法文书,责令其立即停止+365m及下部台阶开采作业。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6月30日会昌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项的规定,给予会昌县宏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会昌县文武坝镇下半岭建筑用花岗岩矿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0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大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余华鑫钨业有限公司芭蕉潭坑口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
1.未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领导带班下井排班表无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带班计划;
2.矿山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未配备探放水相关机构人员和设备;
3.与周边西侧、北侧有2矿山矿权存在部分矿界无缝相连情况,未进行两矿山相应影响的调查分析;与西侧矿山井下未按规定设置保安矿柱或隔离矿柱等3条重大事故隐患。
大余县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实施挂牌督办。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2026年6月10日大余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停止坑探作业,并函告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材料。
案例七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6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大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余县隆鑫泰矿业铁苍寨矿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井下复合中段平面图上岩石移动范围没有说明在什么水平的移动范围;井上井下对照图上没有地表岩石移动范围、塌陷坑范围、道路及封堵情况等重大隐患。
大余县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实施挂牌督办。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6月26日大余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大余县隆鑫泰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4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大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余县鑫盛钨品厂牛斋矿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1.北斜坡道+580m一处作业地点未安装局部通风机(局扇);2.井下+610m、+500m北斜坡道3处变电柜无KA矿用产品安全标志;3.使用采空区、废弃巷道临时储水等3条重大事故隐患。
大余县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实施挂牌督办。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6月26日大余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大余县鑫盛钨品厂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6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信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信丰县新田萤石矿场里罗萤石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坑探地下矿山存在井下矿区+200m位置的水泵电源线及其他部分电缆使用非阻燃电缆重大事故隐患。
信丰县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6年7月13日信丰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进行立案调查,实施一案双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6条A档规定,给予信丰县新田萤石矿场里罗萤石矿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条A档规定,给予该矿山主要负责人何某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9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于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于都华硕矿业有限公司坳脑萤石矿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
1.维修室(内有动火作业及油脂等)设置在管缆井井口50m范围内。
2.-60m中段主运输巷道内中转矿石,矿石堵塞入口造成安全出口不畅通。
3.现状图纸未按现场实际及时更新,矿山实测通风系统图仅在斜井口标记压入式风机,未标注抽出式风机,供配电系统图未标记一级负荷双回路供电。
4.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类型,未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每掘必探”探放水制度等4条重大事故隐患。
于都县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6月24日,于都县应急管理局对该萤石矿进行立案调查,实施一案双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相关裁量标准,以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给予于都华硕矿业有限公司坳脑萤石矿处以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矿长何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其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1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赣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赣州市合晨矿业有限公司赣县区白水寨铜钼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无通风系统图、图纸未按要求及时更新等重大事故隐患。
赣县区应急管理局当场下达了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2026年7月14日赣县区应急管理局对该矿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给予赣州市合晨矿业有限公司赣县区白水寨铜钼矿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1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赣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赣县五云镇南田金建采石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一期终了边坡多个安全平台未按设计宽度设置(设计宽度4m),平台未设置排水沟等重大事故隐患。
赣县区应急管理局当场下达了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2026年7月14日赣县区应急管理局对该矿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给予赣县五云镇南田金建采石场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1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全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全南县官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
1.+150m中段布置在东沿2巷道的一台抽出式局扇距作业面超过20m,位置不合理,且风筒口设置在通风天井密闭墙以外,污风不能排至通风天井中,存在污风串联现象。
2.变电所绝缘工具检测过期未检测,一级负荷的备用发电机组机房内无储存燃油,备用供电保障失效。
全南县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实施挂牌督办。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2026年6月16日全南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条之规定,给予全南县官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0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全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赣州市国鑫矿业有限公司全南县小叶岽萤石矿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490m中段3线西进风巷端头V1进风井井底废石未及时清理,堵塞巷道造成进风不通畅。
全南县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实施挂牌督办。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26年6月16日全南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给予赣州市国鑫矿业有限公司全南县小叶岽萤石矿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27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崇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崇义县凌志矿冶有限责任公司过埠铁木里铁矿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
1.+170中段斜井甩车场右帮裂隙水未查明来源,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
2.+170中段掘进工作面局扇设置不规范,采用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应超过10m,抽出风筒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出口5m以上等重大事故隐患。
崇义县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了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责令其停产整改。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7月6日崇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给予崇义县凌志矿冶有限责任公司过埠铁木里铁矿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28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崇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崇义县华昌矿业有限公司铜锣钱铜锌矿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170中段采场无照明;顺路天井第一步梯子安装不牢固,先行天井梯子未架设至上中段;采场出矿巷道一处采用尼龙绳网支护未按设计支护方式支护等重大事故隐患。
崇义县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等执法文书。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7月 9日崇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进行立案调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给予崇义县华昌矿业有限公司铜锣钱铜锌矿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27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宁都县应急管理局对宁都县梅江镇麻心第一采石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
1.南部+335m至+290m台阶未严格按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开采,未超前剥离,坡面反倾或直立;
2.采场北东部最终边坡+325m以上台阶边坡,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宽度不足;
3.矿山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等重大事故隐患。
宁都县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实施挂牌督办。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7月3日宁都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给予宁都县梅江镇麻心采石场处人民币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