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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条例》今年5月起正式实施,为化解我国矿业领域矛盾纠纷开辟了法治化、市场化新路径。矿业纠纷专业壁垒高、审理周期长、易泄露商业秘密,传统诉讼难以满足行业需求。本文系统阐释商事调解制度的特征与优势,深入剖析矿业纠纷现状及痛点,从规则完善、专业队伍建设、多元联动等方面提出对策,为矿业领域降成本、保经营、稳合作提供了务实思路,对优化矿业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启示意义。《商事调解条例》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同步发布多起矿业商事调解示范案例,为矿业领域矛盾化解划定了制度路径、提供了实践范本。相关法规与典型案例明晰商事调解适用边界、统一矿业纠纷调处标准,有效破解传统诉讼周期长、对抗性强的痛点,为矿企提供低成本、保经营、护商誉的解纷渠道,同时推动诉源治理落地,分流涉矿案件、减轻司法压力,引导行业以柔性方式平衡资源开发、生态保护与市场利益,为规范矿业市场秩序、优化矿产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商事调解的概念与特征
依据全国商事调解相关示范规则,商事调解定义为:平等商事主体在合同签订、项目投资、生产经营等商事活动中产生财产类争议后,由独立、中立的商事调解组织、持证专业调解员居中斡旋协调,引导各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协商磋商,达成具有约束力的调解协议,以非对抗方式化解商事争议的专门活动。
从适用边界区分,商事调解具备三项核心判定标准。一是主体商事性,纠纷双方均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矿业投资主体、市场经营主体,区别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民事争议;二是机构专业化,调解实施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专门处理商事争议的商事调解中心、行业商事调解委员会,不依托基层村居调解组织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三是程序市场化,调解流程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调解时间、地点、协商方案、处置方式均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不受行政程序、诉讼程序刚性约束。
商事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存在本质区分。司法调解依附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法官主持开展,调解文书直接具备司法强制约束力;行政调解由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工作重心是规范行业监管秩序;商事调解完全独立于公权力机关,以平衡市场主体经济利益为核心,充分尊重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属于纯粹市场化纠纷处置渠道。
商事调解之所以能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根源在于其独特的制度优势:
第一,专业性强。商事调解员兼具法律、经济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背景和丰富经验,能够居中高效地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于矿业、金融、知识产权等高度专业化领域的纠纷,专业调解员能够快速理解争议的技术内核与商业逻辑,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二,保密性好。调解活动非公开进行,除当事人及其代表人、代理人之外,其他人员仅在全体当事人和调解员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出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商事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等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任何案件信息。这一特性对于矿业企业等商业秘密密集型的商事主体尤为重要——诉讼中的公开审理往往导致核心技术参数、商业谈判策略等敏感信息外泄,而商事调解的保密性则为当事人构筑了一道信息安全屏障。
第三,程序灵活高效。商事调解完全基于当事人自主意愿,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主选择权。调解不局限于证据的严格审查,可以在法律和商业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灵活满足各方当事人的实际需求。调解的时间和费用往往低于诉讼和仲裁方式。
第四,友好共赢。商事调解打破了商事纠纷解决中的零和博弈,降低了对抗与冲突,避免因争议导致商业合作关系的彻底破裂。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诉讼与仲裁的对抗性可能彻底摧毁这种关系,而调解则以协商对话的方式寻求利益平衡点,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效力可强制执行。依据《商事调解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具备强制执行力。这从根本上解决了传统民间调解“调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痼疾。
第六,从制度功能来看,商事调解的价值与作用体现在多个层面。
在国家治理层面,商事调解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专业化、国际化商事调解机制,构建分层分类、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商事调解作为法定独立非诉讼渠道,是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向产业领域延伸、推进诉源治理减量工程的核心制度载体,能够持续分流诉讼案件,缓解全国法院案多人少压力,节约整体司法资源。
在市场治理层面,商事调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商事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执行效率是核心评价指标。商事调解依托高效、低成本、低对抗的优势,降低企业维权时间与资金损耗,稳定市场主体交易预期;同时通过保密机制减少企业因纠纷产生的商誉冲击,持续激发矿产资源领域市场投资活力,助力构建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矿业市场秩序。
在行业治理层面,商事调解推动了行业自律与法治的深度融合。专业化的行业商事调解组织能够将行业惯例、技术标准、商业伦理等软性规范纳入纠纷解决过程,形成“法律规范、行业自治”的复合治理格局。

露天开采现场。来源:www.pexels.com
矿业领域各类纠纷的状况与趋势
矿业纠纷是指矿业投资、勘查、开发、生产、贸易等全产业链活动中,各方主体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各类争议。矿产资源是国家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核心基石,矿业产业链横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流转、勘查施工、矿山建设、开采生产、矿产品贸易、生态修复、安全运维、投融资合作、矿群关系协调等数十个环节。据估算,全国年均各类矿业商事纠纷总量达10万至15万件,纠纷体量庞大、牵涉主体多元。相较于普通民商事纠纷,矿业争议具备三重独有的复杂属性,也是传统诉讼渠道难以妥善化解的核心根源。
第一,权利属性的双重交织。矿业权兼具行政许可属性与物权财产属性,纠纷往往交织行政审批合规性、合同履约、权属界定、历史遗留改制问题等多重因素。单纯依赖司法裁判,容易陷入“非黑即白”的刚性判定,难以兼顾企业持续生产经营、地方资源开发稳定、生态保护等多重目标。
第二,矿业纠纷的专业技术壁垒极高。矿业纠纷的解决必须融合地质储量核算、矿山安全规范、绿色矿山建设、生态修复技术、资源税费政策、行业交易惯例等跨学科知识。普通法官、商事调解员普遍缺乏矿业技术背景,事实查明成本高、周期长。诉讼少则数月多则数年,极易造成矿山停工停产,上下游产业链连带受损,经济损失不可逆转。
第三,利益链条绵长、合作依赖性强。矿山企业长期合作属性显著,上下游贸易、股权合作、区域联合开发一旦进入激烈的诉讼、仲裁程序,即便一方胜诉,也会彻底撕裂长期建立的商业信任,后续合作彻底中断,不利于区域矿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从类型来看,我国矿业纠纷可从以下几个维度加以划分——
从法律关系性质划分,可分为矿业权合同纠纷与矿业权侵权纠纷两大类。前者包括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矿业权租赁合同纠纷、矿业权抵押合同纠纷等;后者包括探矿权侵权纠纷、采矿权侵权纠纷、矿产资源个人所有权侵权纠纷等。
从案由类型划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直接明确规定的矿业相关案由包括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等。实践中,合伙纠纷在涉矿纠纷案件中占比较高,据部分地区法院统计可达30%左右。此外,矿业投资纠纷往往呈现混合性特征,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并存。
从纠纷发生的环节划分,可细分为矿权权属纠纷、投融资合作纠纷、矿产品贸易纠纷、安全责任划分纠纷、生态修复履约纠纷、矿群矛盾等六大高频类型。
长期以来,矿业纠纷高度依赖诉讼与仲裁两大渠道,普遍暴露出以下痛点——
第一,审理周期长。矿业纠纷的事实认定往往需要依赖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算、环境影响评估等专业技术文件,证据链条复杂,诉讼周期少则数月、多则数年,矿山停产停业的间接损失远大于争议标的价值本身。
第二,经济成本高。维权成本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各项支出叠加,加之停工损失,纠纷解决的综合成本极为高昂,大额复杂案件综合维权成本可达争议标的的10%~20%,中小矿山企业难以承受。
第三,商业秘密公开。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理原则,除法定不公开情形外案件全程对外可旁听;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永久公示,矿山储量数据、开采成本、交易底价、合作条款、技术参数等核心商业信息完全公开。这就意味着矿业企业的勘探数据、储量信息、合作条款等核心商业秘密可能被公之于众,对企业竞争优势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第四,企业商誉受损。诉讼的对抗性本质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尖锐对立,矿业企业在行业内的声誉与信用可能因此遭受严重打击。涉矿诉讼、仲裁案件会被行业征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收录,长期记录企业涉诉信息,金融机构、上下游合作方会调低企业信用评级,直接影响企业融资、项目招投标、新项目矿权申报。
第五,专业适配不足。普通法官和仲裁员普遍缺乏矿业专业背景,对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冶炼等技术环节的理解有限,难以精准把握争议的技术内核,裁判结果容易出现法律适用无误,但不符合行业实操逻辑、难以落地执行的问题。
而《商事调解条例》所确立的商事调解机制,恰好以柔性协商、全程保密、程序灵活、成本低廉、可司法确认强化效力等五大核心优势,精准对冲矿业纠纷化解的上述全部短板。商事调解能够真正实现止纷争、保生产、护合作、降成本、稳秩序的多重目标,完全契合矿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
运用商事调解方式化解矿业领域纠纷的主要方式方法与路径
从制度适配来看,矿业纠纷本质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商事财产争议,完全契合商事调解受理范围,商事调解以私法自治、契约自由为基础,能够兼容矿业权特殊监管规则与民商事法律规范,制度适配性较强。
从需求适配来看,矿业企业纠纷解决不仅追求胜负结果,更注重维持生产经营、保护商业信誉、维系行业合作。商事调解的保密性、柔性化、多元化处置优势,能够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实现互利共赢。
从行业适配来看,商事调解可以引入矿业技术、地质勘查、资产评估、财税金融等行业专家参与调解,弥补司法、仲裁专业短板,有效破解矿业纠纷专业性强、技术争议多、事实认定难的行业痛点。
结合矿业纠纷特点,当前可运用的商事调解方式主要包括四类——
第一,行业专属商事调解,依托矿业行业协会调解平台,由行业资深从业者处置常规性、行业性矿业纠纷。
第二,专业机构专项调解,依托地方商事调解中心,组建矿业纠纷专班处置大额、复杂、跨区域投融资及矿业权纠纷。
第三,诉调对接委托调解,依托法院诉前分流机制,将涉矿商事案件委托商事调解机构前置化解,实现诉调联动。
第四,事前预防性调解,在项目合作、合同签订、矿业权流转前期提前介入风险梳理,实现源头预防、前端化解。
为精准高效化解各类矿业商事纠纷,提升行业矛盾化解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可通过系统化、全链条的商事调解工作体系落地推进。立足矿业纠纷标的差异、案情复杂度及争议类型多元的特点,建立完善纠纷分级分流处置体系,对事实清晰、争议较小的简单案件启动快速调解通道,压缩办理时限、提升化解效率,对案情错综复杂、涉及多方利益的疑难案件,组织专业力量开展会商研判、专项调解,实现案件分类处置、精准施策。
依托专业化人才支撑筑牢调解工作根基,组建复合型、多元化矿业纠纷调解队伍,整合吸纳法律专业人才、矿山技术专家、行业资深经营专家等优质力量。针对矿业纠纷中常见的资源储量核定、矿山日常运营、股权价值评估、经济损失测算等专业性争议难点,依托团队多元专业优势出具中立、客观、权威的专业意见,为纠纷公平公正化解提供有力技术和专业支撑。
严格规范调解全流程闭环管理,统一细化矿业纠纷受理登记、双方磋商沟通、案件事实核查、调解方案协调、调解协议拟定等各环节工作流程,结合矿业行业特性,针对矿业权流转、校企合作经营、权益补偿赔付等高频纠纷场景,细化专属调解规则与处置条款,统一规范各类调解文书制作标准,全面提升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化水平。
聚焦调解成果落地见效,强化调解协议法律效力衔接与实操落地,积极引导纠纷当事人依法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确认,为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彻底打通调解闭环。同时,推动商事调解工作与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系统深度对接、数据互通,保障纠纷化解后的矿业权属变更、项目备案登记等后续手续高效落地,切实解决调解结果落地难问题。
构建多方联动、协同共治的纠纷化解格局,推动商事调解机构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建立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打通信息共享、业务衔接、协同处置的工作壁垒,整合司法、行政、行业资源,形成法治保障、行业自律、多元联动、共治共赢的矿业纠纷化解工作体系。
运用商事调解方式化解矿业领域纠纷的相关问题思考
制度层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专项规制体系。当前,全国暂无针对矿业纠纷商事调解的专项规则体系,通用商事调解规则难以适配矿业权特许管理、资源勘查评估、行政审批前置等行业特殊要求,调解标准不统一、操作规范不清晰。同时,矿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行政审批变更衔接机制不够顺畅,部分调解协议存在“签而难行”问题。此外,矿业纠纷专业勘查、评估咨询成本较高,专项经费保障机制缺失,制约调解工作常态化开展。
实务层面,需要进一步提高行业适配能力。现阶段商事调解员多为法律专业背景,普遍缺乏矿产勘查、矿山运营、资源评估、安全生产等行业专业知识,面对技术性、专业性争议研判能力不足。矿业行业专家参与调解的激励机制、入库机制、培训机制不完善,专业人才储备不足。同时全国统一的矿业纠纷调解案例指导体系缺失,各地调解尺度不一,化解质量参差不齐。
认知层面,需要不断提升行业认可度与利用率。长期以来,矿业企业纠纷化解存在“重诉讼、轻调解”的固化思维,多数市场主体对商事调解制度优势、法律效力、操作流程认知不足,主动选择意愿较低。部分企业对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存在疑虑,担心调解结果无法落地,导致商事调解在矿业领域的普及率、适用率整体偏低。
机制层面,需要进一步完善联动保障体系。商事调解与行政监管、司法审判、行业自律的联动机制较为松散,信息共享、案件移送、风险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尚不健全。矿业项目备案、年度审查、行业监管环节未有效嵌入纠纷预防与调解服务,纠纷化解仍以事后处置为主,源头治理能力薄弱。
运用商事调解方式化解矿业领域纠纷的相关对策与建议
不断健全专项制度规范,完善各类相关法治保障体系。立足矿业行业特殊性,推动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出台矿业纠纷商事调解专项工作细则,明确矿业权纠纷、合作开采纠纷、投融资纠纷的调解规则、证据标准、办理流程。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矿业行政审批衔接制度,打通权属变更、备案登记、证照变更落地通道。建立矿业纠纷调解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对专家勘查、专业评估、现场咨询予以专项补贴,降低企业解纷成本。
打造专业调解队伍,不断提升行业适配能力。搭建省级、市级矿业商事调解专家人才库,吸纳矿业工程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矿山高级管理人员、行业资深从业者、财税金融专家入库兼职。建立常态化“法律、矿业”双向培训机制,提升调解员专业研判、行业协调、矛盾化解能力。建立矿业纠纷典型案例库,统一调解裁判尺度,提升行业纠纷化解规范化水平。建立跨区域联合调解机制,有效处置跨地域、大体量、复杂型矿业商事纠纷。
不断强化宣传引导,提升制度适用的认可度和实用性。依托自然资源行业管理、矿山企业培训、行业协会会议等渠道,常态化开展商事调解制度宣讲,普及高效、保密、共赢的制度优势。持续发布矿业纠纷调解典型成功案例,破除企业“唯诉讼论”的传统思维。畅通线上线下咨询服务渠道,精准解答企业关于调解效力、办理流程、费用标准、执行保障等重点关切,全面提升市场主体信任度与主动使用率。
构建多元联动机制,搭建协同化解平台与运营体系。搭建“商事调解、司法保障、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四位一体协同化解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调解、风险预警常态化工作机制。将商事调解服务嵌入矿业项目备案、企业年审、合同监管全过程,实现纠纷风险前置筛查、提前干预。推动各级矿业行业协会设立商事调解工作站,实现行业纠纷行业化解、专业问题专业处置,全面提升矿业领域商事矛盾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能力。
矿业行业是国民经济基础性支柱行业,行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稳定有序的市场法治环境与高效多元的纠纷化解体系。商事调解凭借法治化、市场化、柔性化的制度优势,能够有效弥补传统矿业纠纷解决方式的短板,在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维系行业合作关系、保障矿山正常生产经营、优化矿业营商环境、推进诉源治理等方面具有重要现实价值。
当前商事调解在矿业领域的应用仍存在制度不完善、专业能力不足、行业认可度不高等问题。未来应持续完善专项制度体系、建强专业调解队伍、强化行业宣传普及、健全多元联动机制,推动商事调解深度融入矿业行业治理体系。通过持续健全矿业领域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有效防范化解矿业商事矛盾风险,为矿产资源绿色安全开发、矿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系中国矿业联合会副会长及矿山安全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