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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建设如何从成本负担变成竞争优势?

作者:刘佳灵 编辑: 来源:自然资源社圈 更新时间:2026-08-07 浏览次数:


引言 /SH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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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 ESG(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治理Governance)成为全球产业发展底层逻辑,我国矿业领域立法、司法体系同步完成绿色化重塑,绿色矿山建设由政策倡导转变为法定强制责任。面对持续攀升的生态修复投入,诸多矿山企业仍困于成本负担的固有认知。事实上对矿企而言,ESG绝非锦上添花的社会责任花瓶,而是决定能否把合规资产转化为竞争优势的关键。


法律是ESG从“理念”落为“硬约束”的最直接体现。2025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正式施行,首次以专章形式设立“矿区生态修复”章节,将绿色矿山从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定强制;2026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施行,系统构建了矿业权与生态责任的裁判规则,并为合规修复的企业提供了免诉适用情形;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中专设“绿色低碳发展编”,把矿业绿色低碳转型与绿色矿山建设写入国家基本法律。三法叠加,绿色矿山建设的逻辑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向:绿色矿山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关乎矿企存续与竞争的必答题。本文以“法律基础—司法导向—竞争优势—市场准入—实操路径”五条逻辑线,为矿企算清这笔“绿色账”。

一、法律基础——绿色矿山从政策倡导变为法定强制

新《矿产资源法》作为标志性的制度创新,将“矿区生态修复”单设为独立章节,并以一系列刚性规范重塑采矿权人的环境责任。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采矿权转让的,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确立了生态修复义务的法定性、延续性与可转移性——无论矿权是否消灭、是否流转,修复责任始终“跟矿走”。


在程序与资金层面,新《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六条要求采矿权人于开采矿产资源前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并须在矿区范围内公示、专门听取村(居)委会及村(居)民代表意见。第四十七条确立了“边开采、边修复”“分区、分期修复”的实施原则,无法边采边复的,应在闭坑前或闭坑后合理期限内及时修复。第四十八条明确矿区生态修复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须邀请专家及村(居)民代表参加并向社会公布。尤为关键的是第四十九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成本。”这意味着矿区生态修复投入在法律上被确认为生产经营的必要成本,而非可裁量的费用。


与之相呼应,《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第七百七十一条,将矿业绿色低碳转型与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国家基本法律框架,明确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进一步将绿色开采技术纳入国家鼓励范畴,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煤炭绿色智能开采,因地制宜采用保水开采、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减少对地质地貌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此外,2026年6月15日施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对边开采、边修复与分区、分期修复的统筹协调作出了细化,使法定强制真正具备可操作的执行标准。


在法律责任方面,新《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一条设定了刚性约束:“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从鼓励到强制再到罚则,绿色矿山建设已完成从软约束到硬义务的跃迁。

二、司法导向——合规修复阻断重复追责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探矿权人按照规定完成勘查区域的清理、恢复,或者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并已验收合格的,除有新的事实外,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对同一勘查、开采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意味着只要真修复和验收,企业便不会再因同一事实被反复追责。


同时,《司法解释》第三、四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第四条:“当事人约定在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国家公园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对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实施勘查、开采,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无证勘查、开采,地质资料造假,或者勘查、开采未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需要依法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上述规则传递出了清晰的司法导向,司法机关一体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对真实的生态修复合规者给予确定性预期与责任豁免,对真实破坏绿色生态的则不留法外空间。因此对矿企而言,绿色合规既是面向监管与公众的免责盾牌,更是面向司法追责的风险隔离带。

三、竞争优势——绿色矿山推动绿色金融

1、山西落地全国首笔“绿色矿山+生物多样性”专项贷款

2026年6月17日,山西银行为灵丘东岐铁矿投放3.6亿元绿色专项授信,已实际放款2.15亿元,系山西省首笔兼顾矿山开发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贷款。贷款期限36个月,利率低于行业均值,全部用于150万吨/年铁矿绿色改造、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矿区地处太行山生态脆弱区,项目配套全封闭料场、喷淋抑尘、矿井污水全回用系统,采用分级尾砂充填采空区,减少尾矿堆存与地表塌陷。银行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将植被恢复、水土保护指标纳入常态化贷后监管。该创新金融产品引导资金流向生态型矿山项目,实现采矿生产、生态修复、生物保护协同共进。


2、广东省云浮市首创 “矿山复绿挂钩贷款”

罗定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竞得罗定市金鸡镇三座佛矿区建筑用石灰岩矿采矿权,矿区面积0.1376平方公里,设计生产规模为50万立方米/年。自竞得采矿权后,该公司便按照新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要求推进矿山开发利用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规划复垦面积约17.57公顷,确定最终复垦方向和划分复垦单元,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原则,主动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投资费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励企业提升绿色矿山创建水平,当地银行在省内开发“矿山复绿挂钩支持贷款”产品,经双方协商,若企业在正式投产后规定年限内通过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核查,银行便在原有借款期限届满后优先提供续贷资金额度支持,并给予贷款利率下调优惠,可以极大地调动企业积极性,切实为引导企业自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供了金融激励。


3、新疆落地“三率”挂钩贷款

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紧扣自治区矿业绿色低碳发展和绿色矿山建设需求,创新推出绿色矿山标准“三率”挂钩贷款产品——将贷款利率与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简称“三率”)直接挂钩,为伊犁某铁铜多金属矿采选项目发放绿色贷款3.4亿元。这一创新实践首次将金融工具深度嵌入矿山资源开采利用全流程关键效能指标,探索出以金融手段驱动矿业企业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助推绿色矿山和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矿业建设的新路径。

上述案例揭示出一条清晰逻辑:金融机构已把绿色矿山评价、修复验收、三率指标做成信贷定价变量。达标企业在同一笔融资上,拿到的可能是更低的利率、更高的授信、更长的期限。绿色合规正在直接转化为财务费用的下降,这才是矿企真正的竞争优势。

四、市场准入——从加分项到强制性准入门槛

(一)环境维度(E)

环境表现直接决定矿企的环境信用与准入资格。一方面,绿色矿山建设、矿区生态修复验收构成企业环境合规的核心证据,直接影响绿色信贷定价、再融资资格等;另一方面,供应链规则正在抬高出海门槛——例如《欧盟零毁林条例》(EUDR)要求矿产品供应链提供“无毁林”尽职调查证明。反之,若环境违规被处罚、被公益诉讼或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则企业在融资与招投标中将会处处受限。

(二)社会维度(S)

因矿山多分布于县域与乡村,涉及社区关系、征地搬迁、劳工权益与周边村民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新《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八条已将村(居)委会及村(居)民代表纳入矿区生态修复验收程序,社区参与由此从道德诉求上升为法律程序,即社会维度已被法定化。实践中,舆情、信访与群体性事件可能会中断矿山运营、影响采矿权延续与矿业权出让,从而形成比明文规定更严苛的事实准入壁垒。

(三)治理维度(G)

完善的治理体系是矿企的获得上市、融资与出海资格关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地质资料造假”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而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四条,此类行为还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不合规治理不仅会引发民事、行政责任,更可能触发刑事责任,直接影响企业的上市、融资与出海资格。因此,健全的合规体系实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五、实操路径

基于上述规则,矿企应将绿色矿山建设从被动合规转为主动经营,建议构建如下合规体系:

(一)压覆方与被压覆方

开采前依法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将修复费用依法计提入成本、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在生产组织上推行“边开采、边修复”“分区、分期修复”原则,将修复单元与采掘进度一体化排布,避免闭坑时集中补课、成本失控。

(二)建立修复合规台账

建议企业建立修复合规台账。验收过程确保由有权机关组织专家及村(居)民代表参与,并将验收合格文件、公示材料、等材料归档留存,作为构成阻断同一事实重复追责的核心证据。

(三)矿权流转中的责任承接

在矿业权转让、合作勘查开采等合同中,以专门条款明确生态修复义务的承接主体、费用承担与违约救济,防止出现生态修复责任悬空或原采矿权人被连带追责的情形。合同条款应衔接新《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转让由受让人履行”的强制性规定,明确约定修复责任随矿权一并移交。

(四)ESG治理体系

搭建矿区的ESG治理架构,建立环境信息披露、社区沟通机制,有出海需求的企业需对照相应国际规则提前布局,使绿色矿山成为评级、发债与跨境经营的底层资产。

结语

SHURENLAWYER


对矿企而言,绿色矿山建设的核心问题是怎么把投入的资金变成市场竞争力。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绿色低碳发展编”将矿业绿色转型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秩序,绿色矿山建设的合规基线将被整体抬升。先行者将获得制度红利的先发优势,落后者则面临法定义务与市场竞争的双重挤压。在这个意义上,绿色矿山不是矿业黄金时代的终章,而是下一程竞争的入场券。算清这笔“绿色账”,本质上是在为企业的可持续经营确权——这正是ESG浪潮留给矿山企业的必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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