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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采矿权全流程与操作指南

作者: 海清思考 编辑: 来源:海清看世界 更新时间:2026-02-24 浏览次数:

一、法定准入条件(不满足,直接不予受理)

依据:新《矿产资源法》第16、19、23、25条;自然资规〔2023〕4号

启动探转采之前,企业必须完成法定合规自查,这是审批机关的硬性门槛:

1. 探矿权合法有效
勘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无查封、冻结、权属争议与重大违法记录;已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按期汇交地质资料。

2. 勘查程度达标
大型非煤矿、大中型煤矿须达到勘探阶段;其他矿种达到详查及以上;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等按地方规定执行。

3. 储量评审备案完成
已依法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是探转采法定起点与必备前置文件。

4. 空间规划合规
矿区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等禁限区域,与已设矿业权无重叠、无冲突。

5. 费用足额缴纳
探矿权出让收益、使用费已按规定缴清,无欠缴、违规抵押等情形。

6. 主体资质合格
申请人为营利法人,具备相应的技术、资金、安全生产与生态修复能力。

二、2026探转采法定全流程(五大阶段,一步不差)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依据:新《矿产资源法》第40条;自然资规〔2023〕6号;GB/T 17766-2020

1. 委托资质单位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资源储量报告;

2. 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储量评审;

3. 专家审查通过,取得储量评审意见书;

4. 完成官方备案,领取储量备案证明。

(二)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依据:新《矿产资源法》第25条;自然资规〔2023〕4号

1. 向原探矿权发证机关提交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2. 主管部门开展空间重叠、国土空间规划与矿产规划符合性审查;

3. 审查通过,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有效期2年);

4. 必须在有效期内完成采矿权登记,逾期批复自动失效。

(三)采矿权出让与收益缴纳

依据:新《矿产资源法》第17、20、21、25条;财综〔2023〕10号

1. 探转采直通车:探矿权人享有法定优先取得权,直接协议出让,无需招拍挂;

2. 开展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确定缴纳金额与方式(一次性/分期);

3. 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按约定缴纳出让收益;

4. 取得出让合同、缴费凭证,作为办证核心材料。

(四)方案编制与多部门并联审批

依据:新《矿产资源法》第33、46、49条;环保法、安全生产法、水土保持法

1. 必编技术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绿色矿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

2. 必取专项批复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安全预评价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林地/土地/取水许可、用草/用海审批(涉及时)。

3. 实行多部门并联审查,不得互为前置,最大限度压缩办理周期。

(五)采矿权登记与领证

依据:新《矿产资源法》第22、25、33条;自然资规〔2023〕4号

1. 向登记机关提交全套登记申请材料;

2. 部门受理、审核、联合会审;

3. 审核通过,核发采矿许可证;

4. 同步办理原探矿权注销(全域转采)或范围缩减(部分转采),完成权利衔接。

 三、重要提醒:领证≠开工!这些手续缺一不可


很多企业存在误区:拿到采矿许可证就可以开工,实则属于违法生产。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6条;《环境保护法》第45条;《爆破安全规程》

1. 完成矿山建设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完成环保验收,申领排污许可证;

3. 埋设矿区界桩,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矿区范围;

4. 办理工商、税务、用地、爆破作业、民爆物品使用等配套手续。
全部办结后,矿山方可合法投产。

四、高频风险与依法合规提示(2026避坑必备)


1. 探矿权到期风险
建议提前6-9个月启动申报;确因公共利益、不可抗力无法及时转采的,可依法申请探矿权保留,保留期内期限中止计算。

2. 储量报告真实性责任
提供虚假储量报告,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处10-1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矿业权,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3. 生态禁限硬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违规勘查开采,违者将被责令退出、吊销许可证,前期投入全部归零。

4. 出让收益逾期责任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费的,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不得开工建设,逾期还将按规定加收违约金。

5. 审批时序与效率
环保、安全、水利、林草等事项实行并联推进,避免串行等待,大幅缩短整体周期。

 五、2026现行有效法律依据全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2025.7.1施行)

2.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3.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4.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5. 最高人民法院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法释〔2026〕1号)

6. 《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

7.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

 六、结语


探矿权转采矿权,是一项法定性强、流程闭环、多部门联动的系统工程,在新《矿产资源法》全面实施的背景下,合规就是效率,依法就是效益。

整体办理周期通常为6-18个月,企业只要做到:依法自查、材料真实、节点前置、费用足额、并联推进,就能顺利实现从勘探到合法开采的完整转化,真正把矿产资源转化为企业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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