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及技术指南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5号,以下简称“部5号文”)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职责
省厅成立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厅认定委员会”),负责部5号文确定的由省厅管辖的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工作,包括受理、审查、认定、复核等,并以省厅名义出具认定报告。
厅认定委员会主任由厅分管领导担任,厅执法监督局、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厅法规处、地质勘查管理处、矿业权管理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自然资源行业管理处负责人为成员。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执法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技术审查工作。
二、受理范围
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原则上由办案单位按照部5号文确定的认定规则直接进行认定。对上述价值难以认定,以及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等专门性问题难以认定的,省厅依案件办理相关单位申请,受理采矿所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或采矿所在地跨省,但办案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行为认定。
因案件矿产品价格难以确定导致无法进行价值核算,或办案机关尚未立案的涉稀土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行为,需申请省厅认定的,可在说明原因后以矿产品数量或矿产资源数量进行申请,省厅就矿产品数量或矿产资源数量出具认定报告。
三、认定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案件办理单位)应以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地址:南昌市民中心办事大厅方楼3楼省自然资源厅窗口收件),向省厅书面提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两份)包括:
1.认定申请书(说明难以认定的理由、难以确定价格理由等)。
2.案情介绍(包括违法当事人身份信息,实施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的时间、地点、空间状态,涉及的矿产资源数量、价值等)。
3.价值调查核算报告及相关附图、附表、附件(包括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调查核算报告、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调查核算报告、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调查核算报告)。申请对矿产品数量或矿产资源数量认定的,提供涉案矿产品数量或矿产资源数量的核算报告,申请材料可不包含对资源价格确定有关的内容。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
省厅委托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合规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退回告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存在的全部问题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可在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提交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业务审查,并自行开展技术审查。
(三)审查
业务审查和技术审查同步开展,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非常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厅认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
1.业务审查:厅认定委员会相关成员处室结合各自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明确意见(通过或不予通过)。
厅执法监督局:负责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省厅认定范围,并收集汇总各处室审查意见。会同相关处室审查采矿行为是否合法。
地质勘查管理处:负责审查编制单位是否被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涉及本处室职责的其他内容。
矿业权管理处:负责审查申请认定区域的矿业权设置情况,采矿区域、矿种、方式等是否与采矿权登记信息一致,以及涉及本处室职责的其他内容。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负责审查申请认定的资源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矿种名称是否规范,以及涉及本处室职责的其他内容。
自然资源行业管理处:负责审查测绘作业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测绘资质,以及涉及本处室职责的其他内容。
2.技术审查: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涉及的矿产资源数量核实计算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对重大复杂情形,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测绘、地质技术力量开展验证。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调查、验证意见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提出不通过、修改后通过或通过的技术审查意见。
业务审查或技术审查不通过的,由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直接作退件处理;业务审查通过,但技术审查意见为修改后通过的,由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退回申请人修改(修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修改完善后,进入认定环节。
(四)认定
业务审查、技术审查均通过的,由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厅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认定工作一般应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复杂的,经厅认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7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工程验证、岩矿测试等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认定采取集体会审或会签方式进行。
1.集体会审。由认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副主任组织,成员单位参加,评审专家列席会议,申请人负责汇报;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拟定认定报告(送审稿)、组织会务,厅执法监督局负责撰写会议纪要。认定价值超过1亿元的,应当通过集体会审认定,并向厅党组报告认定结果。
2.会签。由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拟定认定报告(送审稿)后,由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认定委员会组成部门会签审核。
经认定,一致同意通过的,由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省厅名义出具认定报告;原则上通过,但有关事项需要修改的,由修改责任主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后,由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省厅名义出具认定报告;不同意通过,属于业务、技术审查自身原因的,按照上述审查规定重新审查;属于申请单位原因的,说明理由,由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退回申请人。
(五)复核
认定报告作出后,在办案单位案件办理期间,申请人应违法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要求,可以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向省厅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书须一次性列明申请复核的理由,同一案件复核申请仅受理一次。复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进行工程验证、岩矿测试等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由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和参加同一调查核算报告审查之外的其他专家对复核申请书提出的全部理由进行论证,提出复核意见并以省厅名义出具复核报告。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部5号文中《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核算技术指南》要求,委托符合条件单位开展价值核算工作,并按照要求编写核算报告。涉及离子型稀土矿原地浸矿非法开采类型的,按照《江西省离子型稀土矿原地浸矿非法开采资源量调查评价规程》要求进行价值核算工作。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3〕3号)同时废止。原江西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同时撤销。
附件:
1.认定申请书(模板).docx
2.案情介绍(提纲).docx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31日